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6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蓮珠輔佐人即被告之子李家豪輔佐人即被告之女 陳宣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蓮珠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李承桓法官藍得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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