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家他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家他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家他字第141號聲請人 蔣建發 相對人 蔣詠如
蔣宜樺 蔣語潔 上列訴訟救助聲請人蔣建發與相對人蔣詠如、蔣宜樺、蔣語潔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業經聲請人撤回聲請,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 陸佰 陸拾柒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及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訴訟救助聲請人蔣建發向本院對相對人蔣詠如、蔣宜樺、蔣語潔提起給付扶養費事件(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6
7號),經聲請本院准予訴訟救助(107年度家救字第60號),惟原告於民國107年9月13日具狀撤回聲請,則本件程序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查本件經調卷審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2,000元,扣除聲請人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得聲請退還之裁判費3分之2後,聲請人仍應向本院繳納667元【計算式:2,000×1/3=667,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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