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履約爭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60號原告 林靖軒 訴訟代理人 胡皓清 律師被告 賴建成
王怡雯 上列當事人間履約爭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萬2,2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