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92號原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