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55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志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
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扳手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員警於民國102年6月26日,查獲被告胡志豪與同案被告 黃哲志 共同竊取被害人 黃偉仲 之機車排氣管,認被告胡志豪涉犯竊盜罪一案,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2年8月29日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扣案之扳手1支係被告胡志豪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竊盜罪,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署102年度偵字第16305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而扣案之扳手1支,係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從而,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就扣案之扳手
1支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力瑋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