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調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竹調字第770、774、775、
782、785、789、794、798、801、
805、810、814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清江 等人間,聲請人聲請給付工資調解事件,本院均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已有規定。又按有無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斟酌各種客觀情事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均各如卷內所附之民事聲請調解狀所載。
三、惟查,本件聲請人前已於101年4月間,對相對人台達電公司、 鄭崇華 、 謝逸英 、 黃崇興 、 海英俊 、 柯子興 、 鄭平 、張訓海、 張明忠 等人,為類似於本件請求內容之調解聲請,經本院於一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以一0一年度補字第二七六號裁定,命聲請人於五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二千元,惟聲請人迄未繳納,致上開事件之調解程序,一直無法開始進行之情,有本院一0一年度補字第二七六號事件卷宗可參。且聲請人於先前亦多次對其他訴外人公司及個人,提起類似本件請求內容之調解聲請,惟經本院裁定命繳納調解聲請費後,聲請人均拒不繳納,致該等事件之調解程序,均一直無法開始進行之情,亦有本院一0一年度補字第62、1
94、375號事件卷宗可參。準此而言,可認聲請人於上開事件雖具狀聲請調解,惟已難認其有聲請調解之真意。就本件而言,聲請人聲請調解時,亦未繳納調解聲請費,則基於上開之說明,亦可認聲請人並無聲請調解之真意,故本院認為本次聲請人調解之聲請,顯無調解之必要。從而,可認本次聲請人調解之聲請,均已顯無調解之必要,則揆諸首開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調解之聲請,均應予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