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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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176號上訴人精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盛俊 被上訴人 張阿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元,上訴人僅繳納186,168元,尚欠95,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清怡
法官高維駿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書記官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