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智全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智全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智全字第1號聲請人 彭振洋 即新竹市私立築科文理短期補習班代理人 陳彥彰 律師
李珮瑄 律師相對人 彭振剛 即私立築科文理短期補習班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暨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案件,均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所明定。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在起訴前,向應繫屬之法院為之,在起訴後,向已繫屬之法院為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在新竹市經營「私立築科文理短期補習班」(府教社字第1070180221號)(下稱築科補習班),嗣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築科文理短期補習班DreamClass」及圖商標註冊登記,於民國109年10月1日核准註冊登記在案(註冊/審定號:00000000),因辦學認真,築科補習班於新竹市補教一級戰區已有相當名氣。而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堂哥,在桃園市中壢區經營短期補習班,前向桃園市教育局登記立案名稱為「私立桃一文理短期補習班」(府教終字第1050308281號),因知悉聲請人規劃至中壢區開設築科補習班分校,竟在聲請人即將完成立案登記前,向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更名為「私立築科文理短期補習班」,致聲請人未能完成桃園市設立補習班登記,亦未能使用「築科」名義對外經營與招生,實質係避免受到競爭與市場比較。聲請人委請律師發函請相對人立即停止侵害聲請人權益之行為,未獲相對人置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請求:㈠請准聲請人提供現金或同面額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供擔保後,裁定相對人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築科文理短期補習班」商標之字樣或圖形於補習教材等及其包裝容器或有關之商業文書,亦不得予以持有、陳列、販賣、輸出、輸入、自行或委託授權他人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推廣促銷;㈡請准聲請人提供現金或同額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供擔保後,禁止相對人以「築科文理短期補習班」商標中文字為自己公司、商號、圑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相對人應撤銷立案登記文號「府教終字第1050308281號」補習班立案名稱,不得使用「築科文理短期補習班」商標中文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因相對人前揭行為,將依商標法第69條、民法第184條、公平交易法第29條至第30條規定請求排除並防止其侵害,並依商標法第71條及公平交易法第31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聲請人就前揭有爭執之智慧財產法律關係,在起訴前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依首揭說明,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書記官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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