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8號上訴人即原告 洪正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淑華 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6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5萬1,396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