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63號原告 楊心榆 被告 林秉宏
彭星頡 白承修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彭星頡雖經本院通緝中,尚未審結,惟因被告彭星頡就被訴對原告加重詐欺犯行,與被告林秉宏、白承修等人為共同正犯,應與被告林秉宏、白承修對原告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就被告彭星頡部分,亦一併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張鶴齡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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