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480號原告 卓奇勳 被告 潘欣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755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裁定業於113年8月30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書記官賴棠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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