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6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658號原告 黃琬茹 被告 牟輝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47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書記官張晏甄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