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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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54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承宇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一第13行「於106年10月18日」、第15行「於106年10月24日」之記載,其中「106年」均應更正為「105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一關於犯罪年份之記載,顯有誤寫情事,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華弈超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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