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25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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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2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2508號債權人 姚忠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捷納工業有限公司游謹 合即 游秋瑩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游謹合即游秋瑩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
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如:二張支票背面影本)。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游謹合」簽發如附表支票2張之
記載是否有誤?㈢確認附表二張支票發票人為「游謹合即游秋瑩」之記載是
否有誤?㈣二張支票請求利率為年息12%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
以年息6%計算)㈤確認聲請狀所載證物名稱「支票影本1紙、退票理由單影本
1紙」是否有誤?(因與狀附證物為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各2紙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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