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95號原告 黃忠清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 律師
賴軒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啟聰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趙非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如前項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