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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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55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1.遺產相關證明文件(如國稅局開立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或稅捐稽徵處開立之全國財產總歸戶等)。
2.已知債權人清冊(須載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姓名、住址、金額;如不知有債權人時,亦請陳明不知債權人)。
二、如聲請人未能做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徐文彬(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