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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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46號聲請人乙○○○收達代收人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1.已知債權人清冊(須載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姓名、住址、金額;如不知其債權人時,亦請陳明不知有債權人)。
二、如聲請人未能做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徐文彬(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徐文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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