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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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01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清雄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執聲字第9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清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84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出監,並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以105年度毒偵字第7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18號刑事判決,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085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40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惟該案中扣案之海洛因10包、甲基安非他命8包等違禁物,因被告供稱係自己施用,而未經上開判決沒收,而其施用部分又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署以105年度毒偵字第7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已如前述,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1、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得依前揭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84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出監,並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以105年度毒偵字第7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18號刑事判決,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085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40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等情,有被告之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上開判決正本在卷可稽。又扣案之粉末10包、白色結晶8包,經送鑑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亦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5年8月5日調科壹字第10523016570號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8月
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276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查,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爰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
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梁凱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任強┌───────────────────────────────────┐│附表:│├──┬────────────────────┬─────┬─────┤│編號│扣案物品│檢驗前淨重│檢驗後淨重│├──┼────────────────────┼─────┼─────┤│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0包(含包裝袋)│0.95公克│0.92公克│├──┼────────────────────┼─────┼─────┤│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0.365公克│0.355公克│├──┼────────────────────┼─────┼─────┤│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0.359公克│0.347公克│├──┼────────────────────┼─────┼─────┤│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0.33公克│0.319公克│├──┼────────────────────┼─────┼─────┤│5│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0.341公克│0.328公克│├──┼────────────────────┼─────┼─────┤│6│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0.339公克│0.328公克│├──┼────────────────────┼─────┼─────┤│7│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0.385公克│0.371公克│├──┼────────────────────┼─────┼─────┤│8│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0.35公克│0.339公克│├──┼────────────────────┼─────┼─────┤│9│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0.359公克│0.345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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