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5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5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35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林旭榕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仕宇
高全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叁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23599號)
(一)債務人高仕宇前於民國101年至103年間,邀同債務人高全成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203,71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高仕宇自民國104年9月14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03,380元及自民國104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6%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高全成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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