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82號原告 岳明毅 被告 吳尚謙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簡字第248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邱士賓法官吳承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