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交附民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0號原告 葉玉津 被告 陳鎮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303號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詹慶堂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