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重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 林鈺翔 訴訟代理人 林銘隆 被告林川吉
林 朱寶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283號過失重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詹慶堂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