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97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李國賢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彭麗珠 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 律師
王新發 律師被上訴人 曾勝春
彭滋培 傅森鴻 黃為成 施文明 彭達民 彭定福 彭定瑞 曾金玉 林秀珠 彭明秀 黃馨逸 曾睦閔 周文林 即周 彭春蘭 之繼承人 周文文 即 周彭春蘭 之繼承人 周文清 即周彭春蘭之繼承人 周文真 即周彭春蘭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周文林、周文文、周文清、周文真為被上訴人周彭春蘭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周彭春蘭於訴訟進行中即民國109年2月26日死亡,周文林、周文文、周文清、周文真為被上訴人周彭春蘭之繼承人,且均未拋棄繼承,惟其等迄未聲明承受訴訟,嗣經上訴人具狀聲明應由周文林、周文文、周文清、周文真為被上訴人周彭春蘭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此有上訴人提出之民事陳報狀暨聲明狀、周彭春蘭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謄本、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等在卷可稽,據此,上訴人聲明應由周文林、周文文、周文清、周文真為被上訴人周彭春蘭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靜怡
法官林麗玉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8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