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97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李國賢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彭麗珠 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 律師
王新發 律師被上訴人 曾勝春
彭滋培 傅森鴻 黃為成 施文明 彭達民 彭定福 彭定瑞 曾金玉 林秀珠 彭明秀 黃馨逸 曾睦閔 周文林 即周 彭春蘭 之繼承人 周文文周彭春蘭 之繼承人 周文清 即周彭春蘭之繼承人 周文真 即周彭春蘭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周文林、周文文、周文清、周文真為被上訴人周彭春蘭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周彭春蘭於訴訟進行中即民國109年2月26日死亡,周文林、周文文、周文清、周文真為被上訴人周彭春蘭之繼承人,且均未拋棄繼承,惟其等迄未聲明承受訴訟,嗣經上訴人具狀聲明應由周文林、周文文、周文清、周文真為被上訴人周彭春蘭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此有上訴人提出之民事陳報狀暨聲明狀、周彭春蘭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謄本、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等在卷可稽,據此,上訴人聲明應由周文林、周文文、周文清、周文真為被上訴人周彭春蘭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靜怡
法官林麗玉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8日
書記官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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