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易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罰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592號上訴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法定代理人 彭煥儒 訴訟代理人 張庭禎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銘保 被上訴人麟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罰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2月2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玉清
法官杭起鶴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