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4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姜宜君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茲因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3月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稱所為之系爭公開言論係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請於收受本件裁定後15日內提出所依據之相關資訊到院,繕本逕行送達對造。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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