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8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8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189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展榮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652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洪展榮基於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04年1月24日14時許,在高雄市○○區○○街○○○號前公眾得出入之三民公園旁,向 劉龍福 (另行併案審理)下注簽賭香港六合彩。賭博方式為以香港地區六合彩開出之號碼為基準,「二星」每注新臺幣(下同)80元,如簽中,可獲得之彩金為5700元;「三星」每注70元,如簽中,可獲得之彩金為5萬7000元;「四星」每注70元,如簽,可獲得彩金7萬5000元,劉龍福則於每注中抽取不等金額作為佣金後,再轉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忠 」之成年男子下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洪展榮業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決處刑(104年7月22日)後之民國年104年8月10日死亡,有卷附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死亡證明書、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除戶資料查詢單各1份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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