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小字第14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帳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基小字第1414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張嘉珊
汪美玲 被告 陳信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104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零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楊蕎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