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271號
原告 馬天健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繼崇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