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262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群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9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