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262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黃郁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群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9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潘昱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