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劉德豪
王裕程 被告 王有得
王禎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內貳、實體方面:一、原告起訴主張:㈠先位聲明部分:⒈第5行關於○○○鄉○○○段○○○○○○號」記載,應更正為○○○鄉○○○段○○○○○○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書記官楊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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