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19號原告 鍾文智 訴訟代理人 於知慶 律師
鄭羽秀 律師 廖苡慈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依依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訴之聲明第一項原告請求被告蕭依依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民報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刊登於民報網站之文章移除,係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13,900元(計算式:10,900元+3,000元=13,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