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21號原告 鍾文智 訴訟代理人 於知慶 律師
鄭羽秀 律師 廖苡慈 律師被告 黃彥宏
民報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晋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侵害其名譽權之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部分,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原告另請求被告民報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民報公司)將侵害原告名譽之網頁文章移除部分,則係請求命被告民報公司為回復原告名譽之適當處分,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判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另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故本件總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書記官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