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1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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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24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419號原告愛貓園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 律師
賴俊榮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訴訟代理人丁○○
參加人乙0000000代表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0000000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93年9月9日以「黃金貓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9類之豬肝、雞肝、牛肉、豬肉、羊肉、雞肉、肉類、肉罐頭、肉醬、家畜肉、鮪魚、鮭魚、鯖魚、鰹魚、蝦子(非活體)、魚醬(非活體)、非活體水產、非活體海產、罐裝及瓶裝之非活體水產、魚肉製品商品及第31類之動物飼料、家禽飼料、家畜飼料、魚飼料、寵物飼料、動物用奶粉、貓食、狗飼料、小狗飼料、貓飼料、乾草(動物飼料)、動物用酵母、鳥食、寵物用飲料、栽植用種子、寵物用沙、動物棲息用之乾草、貓砂、寵物棲息用品、家畜動物用墊草商品,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商標權期間:自94年6月
1日起至104年5月31日止)。嗣參加人乙0000000丙○○以系爭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圖樣上之中文「黃金貓」及貓圖形,與其商品本身之說明有密切關聯者,乃以96年1月5日中台評字第950271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第0000000號「黃金貓及圖」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6年5月10日經訴字第0960606732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畢乃俊法官陳金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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