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3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3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3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洪昌建 相對人即債務人荃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吳迺松 人相對人即債務人FAPACOMPANYLIMITED法定代理人吳迺松相對人即債務人TRADEPROSPERLIMITED兼法定代理 郭美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玖拾萬零陸佰零肆元捌角壹分,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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