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54號原告汎威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菱光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淩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135,2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832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