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38號原告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仁濟院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劉宗欣 律師
許修豪 律師 聶瑞瑩 律師被告甲○○
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裕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調整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捌仟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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