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29號原告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請原告一併具狀說明所請求損害僅係基於被告有對原告提誣告告訴一事,或尚包括所述治療後有後遺症部分,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黃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