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81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8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訴字第81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逸上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132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鍾逸上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
事實
一、鍾逸上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7年7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0年間再犯施用毒品案件,除經高雄地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外,刑案部分經同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4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上訴後經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1271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詎其猶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竟為下列行為:
㈠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年4月11日
21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號住處房間內,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瓶吸食器內隔火燒烤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㈡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7年4月12日17時50
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住處房間內,以將海洛因置入注射針筒內摻水稀釋後,再注射靜脈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因鍾逸上另案涉犯竊盜罪嫌,經警前往前開鍾逸上住處告知涉嫌竊盜罪嫌,鍾逸上乃自願同意搜索,當場扣得其施用剩餘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驗後淨重合計3.99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2公克),及其所有供施用上開毒品之注射針筒1支、玻璃球吸食器1支,復經警對其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鍾逸上所犯均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而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警卷第1-3頁;偵卷第53-54頁;院卷第101、111、115頁),並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4月26日濫用藥物實驗室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偵卷第137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偵查隊偵辦毒品案尿液送檢人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見警卷第13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扣押物(見警卷第7-9頁)、現場照片20張(見警卷第37-46頁)等附卷可稽,並有米白色粉末2包、白色粉末1包、白色結晶1包扣案 可佐 ,而扣案之米白色粉末2包、白色粉末1包,經送請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檢驗後淨重合計為3.99公克)乙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5月7日調科壹字第1072301077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參(見偵卷第127頁),又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警方以甲基安非他命/嗎啡二合一簡易快速篩檢試劑初步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毛重0.22公克)乙節,有警方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附卷可參(見警卷第15頁)。綜上,足認被告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其犯行事證明確,均堪予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及同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分別持有第一、二級毒品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前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按二以上徒刑之執行,以核准開始假釋之時間為基準,限於
原各得獨立執行之刑,均尚未執行期滿,始有依刑法79條之1第1、2項之規定,合併計算其最低應執行期間,同時合併計算其假釋後殘餘刑期之必要。倘假釋時,其中甲罪徒刑已執行期滿,則假釋之範圍應僅限於尚殘餘刑期之乙罪徒刑,其效力不及於甲罪徒刑。縱監獄將已執行期滿之甲罪徒刑與尚在執行之乙罪徒刑合併計算其假釋最低執行期間,亦不影響甲罪業已執行完畢之效力,嗣於距甲罪徒刑期滿後之假釋期間再犯罪,即與累犯之構成要件相符,仍應以累犯論(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前間因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3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上訴後經高雄高分院以101年度上訴字143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又因毒品案件,經高雄地院以101年度審訴緝字第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10月、5月確定,上開各案嗣經高雄地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7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下稱第1案);再因毒品案件,經高雄地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16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461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再因毒品案件,經高雄地院以100年度簡字第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各案嗣經高雄地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5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下稱第2案);又因毒品案件,經高雄地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27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前開第1、2、3案嗣經接續執行,於105年5月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而第1案部分之執行完畢日期為104年10月21日等情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院卷第22-53頁),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均為累犯,皆應依法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海洛因為中樞神經抑制劑,具有高度心理及生理依賴
性,如長期使用,停止使用會發生渴求藥物、不安等戒斷症狀;甲基安非他命為中樞神經興奮劑,長期使用易出現妄想、幻覺、情緒不穩、多疑、易怒、暴力攻擊行為等副作用,故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除影響施用者之身心健康外,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而經觀察、勒戒,尚未能戒絕毒癮,仍為本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足認前開保安處分措施實難矯治其惡性。另參酌被告犯後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甚鉅;並考量被告近年來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查獲及論罪科刑之次數,此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自陳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卷第1頁)及其自稱為中低收入戶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㈠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之米白色粉末2包、白色粉末1包,經檢驗後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檢驗後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已如前述,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亦未對該物品為毒品一節有所爭執,且為被告本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所用剩餘,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院卷第113頁),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沒收銷燬之。至上開扣案毒品之包裝袋,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自應與上開毒品一併均予諭知沒收銷燬。
㈡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為被告所有,並供本件施用第一級毒
品犯行所使用之工具,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院卷第113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即附表編號2所示犯行之主刑項下宣告沒收。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支,為被告所有,並供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使用之工具,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院卷第113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即附表編號1所示犯行之主刑項下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帝安偵查起訴,檢察官靳隆坤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書記官史萱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宣告之罪刑│沒收│├──┼────────────────┼──────────────────┤│1│鍾逸上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暨包│││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裝袋(毛重零點貳貳公克),沒收銷燬;│││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支,沒收之。│││││││││├──┼────────────────┼──────────────────┤│2│鍾逸上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暨包裝袋(│││期徒刑壹年壹月。│驗後淨重合計參點玖玖公克),均沒收銷││││燬;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