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長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長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林長明(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又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7部分,業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上揭各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如附表編號1所示已執行部分,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
予以扣除;至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602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8「盜刷日期及時間欄」應為104年10月13日,顯誤載為107年10月13日部分,應由原判決法院裁定更正之,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榮龍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附表:(時間:民國)┌────┬───────────┬───────────┬───────────────┐│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共17次)│├────┼───────────┼───────────┼───────────────┤│犯罪日期│104.09.07~104.09.09│104年9月初至104年9月21│①104.09.21②104.10.15││││日間某日│③104.10.19④105.01.01││││(參見原判決書如附表二│⑤105.01.09⑥105.01.16││││編號1所示)│⑦105.02.05⑧105.02.12│││││⑨105.03.08⑩105.03.16│││││⑪105.03.21⑫105.03.23│││││⑬105.03.29⑭105.04.03│││││⑮105.04.09⑯105.04.24│││││⑰105.05.01│││││(參見原判決書如附表二編號編號│││││2、10、12、14、15、16、19至24│││││、26至28、30、31所示)│├────┼───────────┼───────────┼───────────────┤│偵查機關│臺東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1966號││年度案號│80號│第1966號││├─┬──┼───────────┼───────────┼───────────────┤│最│法院│臺東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212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602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602號││實├──┼───────────┼───────────┼───────────────┤│審│判決│105.12.15│108.05.16│108.05.16│││日期││││├─┼──┼───────────┼───────────┼───────────────┤│確│法院│花蓮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24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602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602號││決├──┼───────────┼───────────┼───────────────┤││確定│106.02.21(聲請書誤載│108.05.16│108.05.16│││日期│為106.03.27)│││├─┴──┼───────────┼───────────┼───────────────┤│是否為得│是│是│是││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東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021號(│││596號(已執畢)│9021號(編號2至7定應執│編號2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未遂│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共11次)│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①104.09.25②104.09.29│105.05.07│105.03.25(參見原判決書如附表│││③104.10.02④104.10.04│(參見原判決書如附表二│二編號25所示)│││⑤104.10.07⑥104.10.08│編號32所示)││││⑦104.10.13(原判決附│││││表一編號8誤載為107.10│││││.13;應由原判決法院裁│││││定更正)│││││⑧104.10.16│││││⑨104.12.23│││││⑩105.01.20│││││⑪105.02.01│││││(參見原判決書如附表二│││││編號3至9、11、13、17│││││、18所示)│││├────┼───────────┼───────────┼───────────────┤│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1966號││年度案號│第1966號│第1966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602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602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602號││實├──┼───────────┼───────────┼───────────────┤│審│判決│108.05.16│108.05.16│108.05.16│││日期││││├─┼──┼───────────┼───────────┼───────────────┤│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602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602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602號││決├──┼───────────┼───────────┼───────────────┤││確定│108.05.16│108.05.16│108.06.08(聲請書誤載為│││日期│││108.06.03)│├─┴──┼───────────┼───────────┼───────────────┤│是否為得│是│是│是││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021號(│││9021號(編號2至7定應執│9021號(編號2至7定應執│編號2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行有期徒刑1年)│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7│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04.17│││││(參見判決書附表二編號│││││29所示)│││├────┼───────────┼───────────┼──────────┤│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緝字││││年度案號│第1966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602號││││實├──┼───────────┼───────────┼──────────┤│審│判決│108.05.16│││││日期││││├─┼──┼───────────┼───────────┼──────────┤│確│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602號││││決├──┼───────────┼───────────┼──────────┤││確定│108.06.08(聲請書誤載│││││日期│為108.06.03)│││├─┴──┼───────────┼───────────┼──────────┤│是否為得│是││││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021號(編號2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