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38號原告 陳建龍 訴訟代理人 何湘茹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李志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俾憑辦理:
一、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二、如未能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則暫先依原告提出之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遠通電收欠費帳單、車輛應繳費用明細、停車費明細、106年牌照稅繳款書、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中市裁字第68-609H22586、68-GPG317004、68-G7H161183號、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通知、臺中市公有停車場停車費補繳通知單、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中市交停管字第1G0000000、1G0000000、1G0000000號等所載,認訴之聲明第一、三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各均為新臺幣84萬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80,671元,合計為新臺幣1,760,6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書記官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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