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03號聲請人 林登財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珊慧┌─────────────────────────────────────┐│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林登財│永豐商業銀│102年10月15│78,960元│AG0000000│││││行華江分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