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0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0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8012號債權人臺南市東山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政龍 代理人 陳素渼 債務人 余景登 律師即 白清福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白清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⑴壹拾壹萬捌仟伍佰肆拾柒元⑵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陸佰伍拾柒元,及自⑴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⑵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⑴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八日⑵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⑴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九日⑵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七零一計算利息及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