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3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律師余鑑昌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64、1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強盜等案件移送審理,經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雖否認犯行,惟有證人證詞及其他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4月3日裁定予以羈押,並於97年7月3日、97年9月3日各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二、茲查,被告甲○○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7年11月3日起,延長被告之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鄭貽馨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謹翊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