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00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劉思顯 律師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96年度訴字第334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2月11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無兄弟姐妹,須親自負責處理母親死後撿骨、墳墓遷移之相關事宜,因上開事宜未及處理,即遭逮捕,致憂心如焚,爰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本案業已審結,被告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1、2項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在案,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茲因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尚難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楊真明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家瑜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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