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4年憲裁字第14號
聲請人 薛坤煌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解釋憲法,本庭
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抗字第382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
之刑法第51條第5款(下稱系爭規定一)及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解
釋憲法。其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及
二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
23條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人身自由、
實質訴訟權益、比例原則等語。
二、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
下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
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
定,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定之;聲請
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
第90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人
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
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
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本庭查:
(一)聲請人於108年06月10日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
憲法,依上開規定,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
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
(二)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定應執行
之刑,經該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61號刑事裁定,就聲
請人所犯該裁定附表一所示各罪,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
15年6月;就聲請人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諭知應執
行有期徒刑2年4月,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系爭
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嗣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對
系爭裁定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
171號刑事裁定,將附表一所定之執行刑撤銷,改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14年10月,其餘部分駁回。則本件聲請關
於系爭裁定附表二定應執行刑部分,固為確定終局裁定,
惟系爭裁定附表一定應執行刑部分,既遭上開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非字第171號刑事裁定撤銷並改定應執行刑
,該部分已非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
確定終局裁定,先予敘明。
(三)行為人因數罪併罰,經法院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者,應如何
定應執行之刑,係屬刑事處罰制度設計問題,立法者享有
一定立法形成空間。系爭規定一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採限
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期合併
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而非採絕對執行累
計之宣告刑,旨在綜合犯罪行為人及其所犯各罪之整體非
難評價,重新裁量應執行之刑罰,除達刑罰謹慎恤憫之目
的外,亦兼顧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區別及刑罰衡平原則
。又個案就犯罪行為人應執行刑期之決定,乃屬審判權之
核心作用,如有爭執,應循法定審級救濟途徑解決,非屬
法規範憲法審查範疇。
(四)聲請人無非主張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無一致標準等,僅
屬以一己主觀之見解,爭執法院個案定應執行刑之決定,
揆諸上開說明,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聲請人究有何憲
法上權利,遭受如何之不法侵害,系爭規定一及二又有何
牴觸憲法之處。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
合,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至聲請人另就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規定聲請解釋憲法部
分,業經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534號裁定不受理在
案,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憲法法庭審判長大法官謝銘洋
大法官呂太郎楊惠欽蔡宗珍
蔡彩貞朱富美陳忠五
尤伯祥
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
┌──────────────┬──────────────┐
│同意大法官│不同意大法官│
├──────────────┼──────────────┤
│全體大法官│無│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紹煒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