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9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9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96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勝喜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毒偵字第1761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蔡勝喜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蔡勝喜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
7年6月6日晚上11時許,在新竹縣○○鎮○○街○○○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7年6月8日上午11時37分許,至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接受採尿,經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簽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蔡勝喜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6頁至第29頁),且被告於107年6月8日上午11時37分許,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所親採封緘之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初步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復經該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確認檢驗後,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受保護管束人/緩起訴處分被告採尿具結書、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報到編號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6月22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附卷可稽(見107年度毒偵字第1761號卷第4頁至第7頁)。是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二)被告①於104年間,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
104年度壢簡字第13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②於104年間,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③於104年間,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1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④於104年間,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2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⑤於105年間,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5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①至④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1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前揭案件經接續執行,於106年4月20日假釋出監,並於106年10月15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素行不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判處刑責確定並執行完畢後仍未戒除毒癮,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又再度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顯見被告法治觀念薄弱,所為實不足取,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又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人,所生損害非大,再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兼衡其犯罪之手段、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慧提起公訴,檢察官賴佳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子謙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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