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839號
聲請人 李政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家輝 即江南莊園健康館、 粘明達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獨資商號江南莊園健康館(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歷次商業登記變更資料(需顯示負責人姓名)。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839號
聲請人 李政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家輝 即江南莊園健康館、 粘明達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獨資商號江南莊園健康館(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歷次商業登記變更資料(需顯示負責人姓名)。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