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947號原告超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利民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萬叁仟伍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陸萬肆仟零捌拾捌元,另原告並未於訴狀載明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該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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