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交附民字第32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樓之1號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九十四年度交訴字第一一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簡婉倫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
書記官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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