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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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3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由久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葉達三 所簽發,以第一商業銀行竹南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94年3月30日,票面金額新臺幣28,875元,支票號碼第VB0000000號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健忠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久昇實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竹南│94年3月30日│28,875元│VB0000000││││有限公司│分行│││││││葉達三││││││└──┴───────┴─────────┴───────┴──────┴──────┴──┘